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财会[2014]17)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如实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以下方式报送: (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市(州)报所在地市(州)财政局会计科。 (二)各市(州)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对本地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集中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各市(州)财政局会计科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要认真核实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在申请表“所在单位鉴定及意见”栏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对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报送资料的资格复审和汇总工作,并负责全省笔试组织、试卷接送和申报材料报送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二、申报时间 (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受理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相应的审核部门。 (二)各市财政局应将本地合格的申请表及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考试范围、时间和地点 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经法规和英语。采取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上午8:30—12:00。考试地点将在甘肃省财政厅网站另行通知。 联系人:冉英 王岚 联系方式:0931-8891030 8891031 电子邮箱:1040158706@qq.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4月30日
关于开展 2014 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 人才(企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 财会[2014]15 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 年)》(财会„2010‟19 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 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启动 2014 年企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二)在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和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或在上市公司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三)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四)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 2014 年10 月底);身体健康。除个人自愿申请外,中央管理企业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 2—3 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或其他形式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的,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 2—3 名优秀在训学员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中直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在京单位及驻外机构(不含港澳地区)的申请者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推荐的后备干部报国管局,中央管理企业在地方单位的申请者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二)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三)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 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 2014 年 12 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定培训对象。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成绩高低,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据此最终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4 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班招生人数初定为 60 人。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4 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班将于2015 年 9 月开班,培训周期为 6 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 2 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 1 个月,安排在 2015 年 9 月,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主要是通过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二)跟踪管理。学员离校期间,进入跟踪管理阶段,按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返校承担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授课任务,按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 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少于 7 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是: 1.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训周期内,财政部或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国内外知名企业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训周期内和培训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或机构的课题项目、政策制定、征求意见、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五、培训管理 (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学员培训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二)引入淘汰机制。培训分为 3 个考核周期,实施定期淘汰。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考核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考核周期更高层次的培训。 (三)颁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学员毕业时,将颁发由财政部用印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六、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44(传真),68553024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02169768710,18121168248 财 政 部 2014 年 3 月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