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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17年11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吕正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划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5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省、市州、县市三级均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各市辖区不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业务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个别特殊的市辖区需单独设立救助基金管理分支机构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市州、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设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使用和管理。
    2012年,市编办《关于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批复》(平机编[2012]52号)文件,批复成立平凉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市、区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使用和管理。目前崆峒区未成立此机构,由市级负责市辖区救助基金的管理。崆峒区如果需要设立“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请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成立。
 
 
                   联系单位及电话:平凉市财政局      0933-8213161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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