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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7年08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并建立备选库。备选库有效期三年。
    第三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财政投资项目具体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备选库中确定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遵守财政投资评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要完善评审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当拟定委托项目《投资评审方案》送财政部门审核。评审过程中应编制详细完整的工作底稿。评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评审实施全过程。评审工作底稿包括:评审计划、评审内容、审减(增)情况、评审发现的问题、专业判断及依据、相关人员签字认证等。评审工作底稿作为评审档案连同评审报告一并移交市财政局。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在市财政局规定期限内及时编制和提交评审报告。编制评审报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评审结论应当准确、完整。
    (三)评审报告应真实反映与被评审单位交换的意见。
    (四)评审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评审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
   (五)正式评审报告须在市财政局对评审结论复核并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后方可出具。
    第七条  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评审报告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招标约定的标准计算出评审费额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审单位,由被评审单位在项目前期费中向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标准参照甘发改服务[2014]1140号规定的基数,以中介机构实际中标报价为依据,据实结算。在服务期间若有新的文件出台,按照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中介机构的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作纪律
    1.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符合市场实际的原则;
    2.按要求接受委托,不得借故推脱投资额小或者难度大的评审业务;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被评审单位对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如有异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4.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5.按照委托要求的时限完成评审工作;
    6.对项目涉及的所有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二)工作质量
    1.评审结果准确,不出现重大漏项、重大错误;
    2.审(增)减误差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在执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
    4.评审过程中采用的相关标准、规范适当;
    5.鼓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项目评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6.评审报告书写应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要求,准确反映项目评审涉及的相关问题;
    7.送审资料应收集整理完整、齐备并签证后,及时送还财政部门存档。
    (三)工作时限
    中介机构应按招标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地出具评审报告:评审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6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8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9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特殊时限要求或较复杂项目的评审时限,可根据情况提前或延后。
    第九条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及浪费公共资源;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项目单位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直接收取项目委托单位资料或调整评审内容范围。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投资评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原则上一年一审。有权对评审的过程及工作质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继续留用或退出备选库的依据。
    第十一条  进入市级备选库的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
    (一)机构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事项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五)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
    (六)发生涉及诉讼等特殊事项。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财政部门采纳的,或者评审中对项目设计提出优化方案被采纳的,可作为评优和增加业务委托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平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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