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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 时间: 2017年08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甘肃省省级财政支出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决)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追踪问效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投资项目的相关内容、指标和数据。 (二)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科学节约原则。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有关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要求,科学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备选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六条 财政所属的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不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评审费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费中列支。 第二章 范围、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各级安排的各类财政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投资评审,主要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财政投资项目或专项资金; (七)县(区)政府实施的需要评审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决)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本级财政安排项目的概、预(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上级财政安排项目的预算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立项批文或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委托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符合评审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力量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意见》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必要的核对,并出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对应评审而未进行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可暂停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因技术力量等原因无力承担评审业务时,应在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的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选取。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选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聘用社会中介机构;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独立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信息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自觉接受委托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对所评审项目终身负责。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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